摘要

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对于轮奸成立条件与停止形态若干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难以对轮奸参与者形成统一的刑法评价方案。明确轮奸在法益侵害层面的加重处罚依据,系相较于强奸基本犯,实现对被害人性自主权亲密性内容、身体生理健康以及贞操权的更重或额外之侵害,且形成针对被害人的“优势团体”以回应可责难性及预防必要性层面的加重要求后,应当认为轮奸在概念定位上属于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共同正犯,但以片面正犯、间接正犯等情形为例外,成立标准为二人以上奸淫实行且至少有一个奸淫行为得逞。对于停止形态问题,应认为轮奸作为加重犯罪构成,具有独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在对各轮奸正犯人的评价上,不能突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