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是"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在实践中的典型运用,是公共服务领域行之有效的公私合作新形式,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PPP协议之法律性质及解纷模式的争议与误读严重影响了制度实效。对此,应当紧扣PPP模式的制度要义,准确把握政府在PPP模式中具有的"合作者"与"监管者"之双重角色,在此基础上,将PPP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民行混合合同",并进一步推导出"行政+民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相对适宜的PPP协议解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