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但在承担主体及承担类型方面都存在立法缺失。为阻断不安全食品的通道,在流通领域形成食品安全预防机制,有必要增加电视台、广播电台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明确区分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经营者等多种身份重合自营商品的法律责任,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安全监管义务,并增加食品市场经营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提高民事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法律责任,从多方面完善我国流通领域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