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以来,各地已展开探索实践。如何构建集采机构的良性竞争环境,牵涉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实践问题,归根结底是集采机构如何调整自我定位的问题。集采机构应在竞争中实现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的双提高从法律上看,《政府采购法》对集采机构的定位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发生变化。同样属于代理机构,非营利的集采机构和追求利润的社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