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经营罪的限缩解释论似乎具有正当性,实则难以符合立法原意与惩治需求。客观解释论立场下的合规性管制说过于推崇解释者自己的价值判断,易使非法经营行为的犯罪评价丧失可靠的价值指引。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价值预设“交易自由”与“国家管制”之间动态调和的结果。从交易自由与国家管制的价值权衡中产生两项具体的价值判断规则:其一,除非具有保护市场准入管制的特殊理由,否则不得干涉经营;其二,除非经营者违反市场经营过程管制且侵犯消费者的交易自由,否则不得干涉经营。据此,可以将非法经营罪划分为未经特别许可、未经普通许可和违反市场经营过程管制等三种违法行为类型,各违法行为类型在违法要素方面存在差异。作为违反市场准入管制型非法经营行为的预备或者帮助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的入罪解释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