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RCEP第12章"电子商务"原则上不适用RCEP争端解决程序,但允许缔约方选择适用。这引发了中国是否应当同意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具有可诉性的讨论。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中设置的"公共政策例外"与"基本安全利益例外"将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供政策空间,但我国仍须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规制,同时对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规则进一步澄清。此外,承认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可诉性,将有助于我国避免他国的制度性歧视。因此,承认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可诉性符合我国国家利益,但仍应以此承诺换取他国对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