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裁终局”之观念在商事仲裁界由来已久,随着国际经贸交往日益频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这一观念逐渐暴露出救济渠道缺失的局限性,为错误裁决留下了喘息的空间。为及时纠正错误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效保障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救济权利,立法应赋予当事人追求公正价值的申诉权利,并通过制度设计来减少对效率价值以及裁决终局性的损害。对此,建议设立由仲裁机构主导的选择性复裁制度,通过明确复裁程序的提起条件,严格复裁庭成员选拔,规范复裁审理事项,加强期限和费用限制,实现对仲裁传统价值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