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刑事证明活动,不仅丰富了证据的样态和形式,还通过统一的数据化证据标准和智能辅助系统改变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方式。这些变化在增强证据标准的效能、减少事实认定错误以及提升刑事诉讼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有效审查的难题、“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回潮、审查判断形式化倾向等问题与挑战。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明确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事证明中的定位、范围、方式予以应对。首先现代信息技术只能是辅助性功能,不能替代“人”的主体性地位;其次刑事证明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应当是有限的,即有限地适用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有限性;最后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事证明中的运行方式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建构信息化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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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