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两种机制的协同发力是全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现实需求与中国路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两者虽具有相异的追责方式,但最终均为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众环境利益。首先,在"全面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原则的指引下,行政机关应以初次救济手段为基础考虑是否有启动其他程序救济之必要性,此乃衔接之前提。其次,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救济手段选择权,避免僵化救济思路而损害个案正义。最后,考虑建立"选择—评估—补充"机制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之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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