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法》“待遇”部分修改可为中国教育现代化提供法律依据;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拓展制度空间;为教师地位“待遇”进一步提升提供法律保障。《教师法》“待遇”部分存在立法内容与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衔接、其他章节难以对其形成支撑功能、对政府职能的义务性表达不明确、相应主体责任认定模糊等法理问题。应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修改内容体系,确保规范协调一致;增设新条款内容,赋予新时代特征;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可操作性;明确权利的监督主体,规范法律责任。

  • 单位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