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认可或是不采纳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可见,公安交警部门和法院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在法律适用体系、法律原则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影响了公安交警的执法公信力。对这种差异进行研究,探讨从法官视角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有助于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公安交警部门每一起执法办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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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