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二十八条【回避程序】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回避申请不成立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调解员回避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