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确立,一系列围绕长江大保护战略展开的"共保共治"行动全面铺开,区域行政协议是实现长江大保护"共保共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区域行政协议的程序规范、履行内容、冲突解决机制以及保障措施缺乏有效规制,导致长江大保护战略下区域行政协议的公信力及执行力受阻。有鉴于此,为进一步落实长江大保护的发展战略,应当对区域行政协议进行法律规制:规范签订程序、完善协议内容、增设冲突解决机制、确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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