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权利主体在债关系中的变更,实践中,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新债权人此时是否有抵押权。我国有两种主流观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具有从属性,不可以脱离于一般的债权而单独存在。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通过对变更登记对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效力的分析,认为债权转让,其附着的抵押权随之转让,不需再进行变更登记(以下所说的抵押权转让,指的是主债权转让情形下,其附带的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