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分析我国近五年的食品行业行政处罚司法案例,发现该行业因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案的受罚理由以危害食品安全为主,行政相对人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行政相对人营业性质主要为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之合理性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者之营业性质的区分度不足、危害结果等因素未充分嵌入处罚考量、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其合理性之优化的路径,应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而在过罚相当的原则指导下展开,充分考虑营业性质、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统一对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细化货值金额的划分区间,遵循“危害性评价理论”,合理适用“首违不罚”原则,提升处罚的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