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志,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特此公告。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 单位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