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担保法律关系,包含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和股权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债权届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点为分界点,股权让与担保的过程可被分为担保信托和股权变价两个阶段。在担保信托阶段,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股权权属发生分离。在法律意义上,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债权人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义务;在经济意义上,股权仍然归属于债务人/担保人,不能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能延伸至公司内部。债权届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利且有义务处分已变更至其名下的股权,并将优先清偿其债权后的剩余款项返还给债务人/担保人。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坚持区分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中分清法域界限,区分法律关系,从而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所涉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