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要充分挖掘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的经济价值,须以明确的权属为前提。但数据的无形性和非排他性使其有别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物",且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企业数据安全和竞争利益维持、国家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多元利益冲突导致数据确权举步维艰。现有研究正逐渐确立以公权性质的数据主权和私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与企业数据权为内核的"三线数据权"框架,但并未实现数据多元利益的分割,尤其未能将个人信息权和企业数据权剥离。后续研究应着力于合理分割各方数据利益以协调三项数据权的逻辑关系,实现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企业数据产权明晰、国家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