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清末变法修律是一次以立法移植为主要模式的法律变革,这其中尤以刑法改革争议最大、持续时间最长。吉同钧作为《大清现行刑律》修订的实际负责人,曾长期钻研刑名法学之书。他从专业角度探究中西法律的优劣,对法律移植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一、晚清律学家吉同钧吉同钧(1854—1936年),字石笙,号顽石,陕西韩城人。37岁始中进士,分刑部任职,得到薛允升和赵舒翘两位"陕派律学"前辈的指导并受其影响,加之自身对律学的刻苦钻研,终成一代名家。而在研习中律的同时,他还博览欧美、日本各国刑法。吉同钧曾在清末四大法政专门学校——隶属修订法律馆的律学馆、隶属法部的京师法律学堂、隶属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和专门培养法官的大理院讲习所兼任律学教习,在当时享有很高的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