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务用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劳务提供者人身损害的,在责任承担与赔偿问题上极易产生纠纷问题。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通常为弱势一方,发生伤害事故时如何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成为难题。本文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关于提供劳务受损的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提供劳务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并对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的非典型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与赔偿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