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私合作、服务行政的大背景下,行政协议因其具有协商性强、自主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受到广泛的欢迎,也正因此,出现了许多与行政协议有关的纠纷。为了回应这样的社会现象,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相关法律将行政协议直接纳入相关行政诉讼范围内,在《适用解释》的条文中也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细化的定义与列举。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立法对于行政协议的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去除行政协议判定中"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表述,谨慎采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建议。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帮助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更加顺利地进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