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清代为切入点进行重新审视可以发现,无论从概念、历史抑或实践维度,“习惯法”及其在中国的派生物“民间法”均难以证立。“习惯法”概念被僵化地移植到中国,“民间法”则是被刻意建构起来的术语,它们过于简单地依赖于西方的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等思想,欠缺对官方和民间具体互动模式的规范考察,动态性视角的阙如导致内涵过于混沌。清代民间秩序的底层逻辑是儒家式官员倾向采取柔性的教化手段,在维护以家庭伦理为外观的宗族秩序的基础上,向外扩展至邻里和商事等秩序,在这些秩序的构建过程中,汉人生活区域被赋予有限的自治性,但其程度亦不能盲目拔高,以致脱离官治。对“习惯法”与“民间法”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至少有两种:一是民间习惯的规约化,二是以习惯权利为代表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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