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太过刚性,导致实践中具有严重恶意的犯罪行为人利用年龄进行责任规避。为改变这一现状,建议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现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扩大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区间,明确恶意的证明主体及证明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做好制度方面的协调与衔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使辅助证明职能,防止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所带来的短暂性功能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