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展开讨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不包含对搜查、扣押类的笔录与证据。与外国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上相比,我国以传闻证据模式为主,但应重视直接言词模式具有的证据作用。目前,我国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还有待提高,其规则缺乏制定约束,应构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制度,增加勘验、检查笔录可信性、必要性等情况保障能力,才能体现出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