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当前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看,审查对象的界定方式亟待明确,同质化和差异化审查标准体系亟待形成,自我审查模式存在动机与能力双重不足的难题亟待解决,长三角区域内评估机制难以客观中立,这些问题的出现与长三角区域特殊的经济、法治、文化环境有关。因此,要把握竞争中性原则,培育长三角区域的竞争文化,构建长三角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运行制度,发挥长三角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