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讯(询)问或审判的情形下,其相关权利由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有序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由于现行合适成年人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合适成年人诉讼地位不明确,配套制度缺乏,造成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预设的目标。从实践运行来看,合适成年人制度存在权利义务保障措施不完善、选任标准不一、参与有限等问题,宜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合适成年人权责,加强合适成年人选任,强化先行通知,避免合适成年人缺位,以解决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目前实践运作中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