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农地资本化进程中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与自由是贯彻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应有之义。农地商事信托可以实现统合农地资源与精准扶贫的价值目标。但实践中的农地商事信托却将农民排除在信托法律关系之外,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农民在农地商事信托中的收益请求权,"无名"又"无实"的境况造成了农民利益保障的现实困境。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双重解构,反映出农民利益保障应予以倾斜式考量。为此,可从优化法律规范的内容联动,完善受托人信义义务与激励机制,确立信托协同监管的治理体系,提供委托人权利救济路径为规则展开的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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