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发生的系列无人机事件,对无人机监管的体制、目标、规则、程序、手段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逼迫世界各国对传统航空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与变革。从西方监管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来看,无人机监管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理论基础,实现从反应性监管向积极性监管,从命令控制型监管向合作治理型监管,以及从行为监管向产品监管的法治变革。对我国而言,应该坚持安全监管与行业发展并行、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随行、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并重、行业监管向行业治理转变来进行公法建构。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今后实施,标志着我国无人机监管的法制化在经历"规范缺失阶段""规范井喷阶段"后,进入"相对成熟阶段"。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