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雍正五年(1727),时任浙江巡抚兼管盐政的李卫提出在两浙盐区发帑收盐,即用官帑将灶户多产的余盐尽数收买,再发给提标营武弁经理或售与帑商行销。此法先在松江府实行,后陆续扩展到温州、台州、定海等地,是为帑盐制。帑盐制开办伊始所用的收盐帑本,是两浙实行火耗归公后留存在地方的盐臣笔帖士项下的8万两公项银。李卫等地方官员将这笔耗羡归公后透明化了的经费投资到盐业领域,利用帑盐制的多种运作方式获取利润。这些帑盐盈余银后被用作政府机构的运营公费和地方工程的建设款项。到了乾隆年间,大量盈余银被提解到中央户部银库,为帑盐制的式微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