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了原先法律规定的复议维持案件中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此类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法律应有之义,但需结合相关行为的性质、特征和功能等,就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监督重点等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