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目标及构造等方面的偏差,导致其自身未能充分凸显协商之本质特征,故对重罪协商设置了制度性障碍,成为制约我国重罪协商适用及其发展的原因。追根溯源,认罪协商之正当性基础长期未能予以厘清,即为何协商达成后应给予被告人处遇优惠。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应当首先反思认罪协商的正当性困境,以"权力—权利交互说"重构其理论依据,证成被告人获得协商利益的正当性;进而转变改革思路,完善程序设计,健全保障机制,夯实公众基础,探索重罪协商的"权力一权利交互"模式。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