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强调,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法定时限,分为形成性时限和提交性时限,其中提交性时限又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应当在本企业决定(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作出之日起N日内提交。二是应当自发布公告之日起N日后提交。企业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提交的申请材料超过N日或者不足N日的情形,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应当科学掌握。本文从登记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的立法宗旨、登记审查原则、登记便利化与法律严肃性的有机统一等方面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