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或"协议")第23条是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将含有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还是将含有地理标志的描述标示在商品上,都是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示,不论是否误导公众,只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记地域,即可规制。我国《商标法》第16条并没有关于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也与《TRIPS协议》第23条的特殊保护有本质差别,《管理办法》抬高了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门槛,不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