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出发,采取灵活的"开放式"判决方式附条件判令侵权主体可延期支付40%的赔偿款项,如侵权主体出资进行相应环保技术改造并取得成效,则可抵扣上述40%的赔偿款项。从司法角度来看,如此判决显然有别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础的"封闭式"判决方式。对于该种"开放式"判决,既不能因为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对审判实务中的成功判例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既有判例取得良好效果而跟风效仿,而是应从规则与现实的碰撞中深入思辨,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为指引,以改革的思维对"开放式"判决进行合理界定并确定其适用规范。具体而言,从对基础的"封闭式"判决的法理研究与现实分析出发,通过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提出对"开放式"判决问题的研究,以与"封闭式"判决对比为视角对"开放式"判决之理性逻辑进行深入思辨并最终对"开放式"判决适用路径进行规范性探索。即通过对"开放式"判决进行现实和理论的辩证分析,厘清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并通过探寻其内在规律,最终在制度上确定其合理适用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