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察实践中,政务处分存在适用对象错误以及适用原则模糊的现象,而既有政务处分理论难以为监察实践提供指导,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对政务处分的性质、适用对象确定的标准、适用依据以及适用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政务处分的性质是内部纪律处分,因为政务处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管理与监督关系,而且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关系是共存与互补关系。政务处分的性质决定了适用对象只能是公职人员,但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只有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存在身份关系才能适用政务处分。党员公职人员的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应当匹配,实践中必须遵循相当性原则,防止两种纪律处分畸轻畸重,保障党内监督与监察监督衔接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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