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司法适用时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犯罪对象数量、行为性质以及违法性认识方面,忽视差异。造成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罪刑条款的设计不尽合理:以数量判定情节严重程度、猎捕与杀害同等处理、违法性认识规定缺失。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立法的完善,以危害结果作为判定情节严重程度的补充、"猎捕"与"杀害"区别量刑、确立违法性认识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