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公开是对司法公开的公开,是司法场域中司法行为及其相关司法流程通过特定媒介向社会公众的信息依法公开。司法信息公开有效解决了公众参与司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会导致公民隐私空间的减少,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更好地保障包括诸如公民隐私权在内的人权内容的实现。司法机关公开相关司法信息只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初级形式,基于信息公开基础上的主体间对话反馈才是实质性的司法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只有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从意思决定走向公共协商,才能真正保障公众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