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交织在一起,网络早已不单单是一种媒介,而已然成为打破距离和维度的人类活动的"第二社会"。犯罪行为也因此有了新的侵害对象、实施手段和施展空间。然而,目前相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停留在对象和手段层面,而未深入至空间层面。随着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愈发深入,基于空间层面的整体考量重新定义"公共场所"等概念是合理且必要的。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公共场所,即开放性的网络公共平台。依照性质可将之分为建构性网络公共场所和延伸性网络公共场所两种。对"公共场所"相关犯罪也能在这种分类框架下有新的解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