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周秦时期,我国的律学理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开始采用三分损益法来计算音律,这在《管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周秦以后的律学家,由于三分损益法不能回到始发律"黄钟",所以在三分损益十二律的基础上继续生律。本文将着眼于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中生律次序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