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在商事破产部分新增“庭外重组机制”指标,得分要求不存在对履行庭外重组协议的制度阻碍。重组支持协议作为庭外重组协议,其在重整中的效力延伸却面临制度障碍:一方面,重组支持协议与《破产法》中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与信息披露规定存在冲突,效力不明;另一方面,《九民纪要》中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延伸规定与《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规定存在冲突,造成适用困惑。鉴于此,应当先厘清重组支持协议得以效力延伸的法理基础,再对效力延伸的机制构造予以明晰。在概念基础上,重组支持协议存在于预协商中,进入重整后的性质为待履行合同;除了锁定债权人支持的核心条款,重组支持协议还可包含“支持费”等条款以实现促进谈判、便利融资等功能。在效力基础上,重组支持协议一般有效,违反信息披露时无效。重组支持协议以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为效力延伸进路,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对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商事判断,法院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其判断应予尊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