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意在矫正原鉴定中的偏差。是否需要舍弃原鉴定意见进而启动重新鉴定就涉及对原鉴定的审查。然法官与鉴定人之间存有明显的知识鸿沟,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往往力不从心。由于重新鉴定必要性审查的失范以及对启动重新鉴定的次数缺乏规制,司法实践中也就出现了久鉴不绝的现象。文章认为为增强法官对重新鉴定的实质化审查,应当建立法官咨询制度,将咨询所消耗的成本列入司法经费,另一方面应当落实质证实质化。为有效防止"缠鉴",准许启动重新鉴定的次数原则上应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