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其在理论研究上得到广泛关注,但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的研究较少。基于对现有司法判例的研究发现,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人格权禁令在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人格权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认定标准的基本路径,旨在更好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在人格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