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关系契约理论为视角,从法律属性的研究为出发点,分析美国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与效力关系,并探讨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启示。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应遵守作为上位法的美国劳工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享受反垄断法的劳工豁免,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也高于联盟与俱乐部的内部规章。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实行劳资集体合同制度的时机未到,但可赋予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劳资自治权,明确劳资自治规章的效力,实现行业自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统合"共治",同时将职业运动员个人工作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作为劳资自治规章的一部分,加强对个人工作合同的管理。随着职业体育制度化改革的加速,以及法律、政策、制度设计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完善,职业体育劳资集体合同制度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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