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空白罪状中"非法"一词的使用,导致可援引的前置性金融规范无论是法律位阶还是范围都不甚明朗,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不法即非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内涵的不明确使得本罪有走向"口袋罪"的危险。因此,从个案的明确性角度出发,应明晰本罪前置性金融规范的法律位阶,以立法的方式将部门规章列入补充规范的重要来源,并由司法解释明确其作为补充规范的适用规则;采取"法益同一规则"筛选具体的金融规范;对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以单纯的违反程序作为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基础上的"形式+实质"的二元标准,并对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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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