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评估程序在立法中的选择性定位,决定了风险评估结果只能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或然性依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依据都存在相应的困境。这些困境具体表现在信息收集与处理、风险识别与权利保护、风险评估主体模式等方面。为了增强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性,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加以改进。具体而言,应当重构重大行政决策的价值与风险评估的制度功能,整合多种评估为一种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机制,提升风险评估结果的最终影响力,以及构建更为合理的风险评估主体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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