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保护地以碳保存的方式实现生物固碳,具有稳定性与持久性,有助于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中,自然保护地被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对自然保护地固碳有促进作用。这使得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Land use,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上享有制度优势。然而,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资源权属多元化,必然影响到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稳定。同时,碳汇功能作为非传统的财产利益在私法上尚未被明确成为财产权,在私法上碳汇归属规则也是缺失的。这成为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的制度障碍。因此,应修改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将碳汇功能确认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利益,明确碳汇功能的利益归属规则;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将自然保护地碳汇项目规定为可优先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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