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