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四十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艰辛的科学立法探索,对科学立法概念逐渐从立法环节、程序、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方面的含义,转到其最实质性最关键性的内容,即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方面四十年来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深化的方面。科学立法是个永恒的话题,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持之以恒地探索,就一定能使科学立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