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生产经营目的"要件,是为将私人领域中非商业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排除出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范围而设立的。从其设立的旨趣来看,"生产经营目的"的范围应当限定为个人或家庭内的实施行为。若单纯通过是否属于商业目的使用来对"生产经营目的"进行判断,将其范围扩大解释到政府机关、公益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实施行为,公私领域的界限将变得不甚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