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4年至1990年是国际人权规范建设的重要时期,九部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四部在这一时期完成制定。中国全部参与了这四部公约的制定,在能动和交互意义上表现出显著的主体性。基于自主、自为和创造的主体意识与能力,中国对公约草案发表意见以促进其修改和完善;同时,中国坚持独立、平等、相互尊重与国际合作的原则,与其他参与主体共同推动公约制定的完成。以其突出的主体性精神和能力,中国推动了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发展,从普遍适用性和文化品格上提升了国际人权规范的品质,为国际人权规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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